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印發后,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是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同時,一些地區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如某地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違規擴大了政府購買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等規定,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正確方向。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有利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推進財政支出方式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告中,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的具體要求之一。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根據國發辦〔2013〕96號文,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需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要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初衷就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運用市場的力量,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原本由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交由市場化主體提供后,必然會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事業單位改革)。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始終準確把握并牢固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警示現有的以政府購買服務之名、行違規舉債之實的亂象,把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的初衷變成增加地方政府未來債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重申國發辦〔2013〕96號文中政府購買范圍屬于“服務”,通常不包括工程建設等。)?茖W制定并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2014年12月15日,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以財綜〔2014〕96號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該暫行辦法規定了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動態調整,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事項,都是側重于承接主體提供服務,屬于輕資產服務,不包括重資產的工程建設。)。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建設基礎設施,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亂象。與以政府采購做的PPP模式受10%財政支出紅線限制不同,以政府購買服務模式進行建設受到的約束較少。對于企業來說,這些支出納入了財政預算,更有保障,因此也愿意參與。因此,近幾年這種違法違規模式大行其道,但風險是增加了地方政府未來債務),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禁止的原因同其它基礎設施一樣。根據6月1日發布的《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解決土地儲備資金問題。)。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這一點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立法的精神,核心在于購買勞動密集、技術密集的輕資產服務,而不是資本密集型的工程建設。)。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融資行為并不屬于公共服務,不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范實施。
三、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先購買服務、后做預算的現象,對財政支出規模的影響較大。嚴格執行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對各級政府編制財政預算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在制度層面上保障承接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其參與公共服務提供的積極性。)。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的具體要求,對現有的一些未按程序執行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影響較大)。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中期財政規劃通常為三年,并滾動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期限嚴格限制,既是財政支出的要求,也是對承接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43號文剝離融資平臺政府性融資職能后,地方政府可以舉債融資,但近幾年的口子開得都不大。倒逼地方政府通過一些渠道違規融資,如明股實債的PPP、產業基金和違規政府購買服務。)。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承接主體做好合規性工作,但力度較50號文小,在50號文中要求對參與地方違規舉債的機構和個人進行懲戒。)。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基本上杜絕現在廣泛存在的以政府購買服務之名、行違規融資之實的各種亂象。)。
五、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開是政府購買服務合規的必然要求之一。與50號文要求地方政府公開其舉債融資行為的具體信息相比,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將推廣得更快。)。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將排查和整改結果于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財政部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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